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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乒乓球协会简介

株洲市乒乓球协会是一个在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领导下、在市体育总会的管理和指导下的社会团体,是我市乒乓球运动的龙头。其职能是组织实施各级各类乒乓球赛事和活动,培训乒乓球运动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同时肩负着向市民免费培训、开放,科学健身指导的光荣任务。协会现有会员近500人,国际级裁判员1人,国家级1人,国家一级裁判员80余人,国家二级裁判员150余人。协会具有省内一流的乒乓球场馆,向市民免费开放已达15万多人数,免费培训、技术讲座的受众有千余人。多年以来,协会还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少儿乒乓球新苗,他们在全省比赛中争金夺银,为株洲市争得了荣誉。市乒协还建立了完备的组织机构,乒乓球活动已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协会将顺应新时代的潮流,逐步走向上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为市民及协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为全民健身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24年株洲市乒乓球协会

组织机构名单

名誉主席:陈鹏旭、杨 猛、曾永允

主       席:岳 欣  株洲市乒乓球队总教练

常务副主席:吴西平 株洲新元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  主  席:(按姓氏笔画排序)

朱方南      株洲市奇趣语林培训学校董事长

李文远      湖南旺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海云(女)株洲市荷塘区乒乓球协会会长

张   颖(女)株洲市天元区乒乓球协会会长

贺建武      原湖南省乒乓球队教练

费锡奇      原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葛玉英(女)株洲市枫叶红乒乓球活动中心主任

魏学礼      醴陵市乒乓球协会主席

秘书处秘书长:郭若华    株洲市山鹰乒乓球学校总教练

副 秘 书 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灿、向建豪、刘治江、李 沁、何丹炯、束 郁、易 杜

欧智勇、袁 强、黄梓杰、崔 达、蒋智能

下设机构负责人:

裁判委员会

主  任:张 颖 (国际级)

副主任:刘 捷 (国家级)、周 波

委  员:郑顺飘、芦爱华、刘 佳、徐 英、肖 安、张向京

技术指导部

部  长:向建豪         副部长:易 杜

宣传策划部

部  长:袁 强          副部长:康春花、雷 萍

后勤保障部

部  长:谢 文         副部长:万云芳、罗 玲

株洲市乒乓球协会

2024年1月




 


株洲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株洲市乒乓球协会,简称“株洲市乒协”。缩写为:“ZZ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株洲地区县市区级乒乓球协会及其他性行业乒乓球协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作为湖南省乒乓球协会的会员,是代表株洲市参加相应的各级乒乓球活动及赛事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树立行业管理权威,提升地域话语权。团结本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项目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断深化乒乓球运动改革,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增进与各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合作。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协会和本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协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株洲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株洲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驻所设在株洲市乒乓球训练基地(市体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株洲市乒乓球运动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

  (二)充分发挥株洲市乒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指导团体会员和地方基层协会开展乒乓球运动;

  (三)研究制定乒乓球项目的全民健身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乒乓球大众健身等级标准,组织大众健身系列竞赛活动,建设协会会员竞赛档位系统,推动群众乒乓球运动的发展;

(四)组建、管理、运营株洲市成年和青少年乒乓球队,制定实施球队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实践,选拔并组织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级赛事,为株洲市争取荣誉。

  (五)负责制订和规范协会各项制度,及其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和器材装备事宜;负责运动员的奖励实施工作,以及制定教练员的薪酬、待遇和奖励办法;

  (六)制定实施竞技后备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和推进体教结合的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各类全市性集训活动,对全市教练员进行培训,推行乒乓球青少年训练大纲,根据省运备战工作需要,选定、命名株洲市乒乓球协会专项训练基地;指导全市各学校乒乓球运动的建设发展,组织乒乓球运动科学研究和反兴奋剂工作;

  (七)健全和规范全市性乒乓球竞赛体系,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性乒乓球竞赛活动,制定全市性乒乓球竞赛计划、竞赛规程、竞赛指南、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运动员积分、档位排名办法,审定乒乓球竞赛规则和竞赛成绩;

  (八)制定实施我市乒乓球运动文化推广计划,组织各类文化推广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乒乓球文化,指导我市乒乓球的建设和发展;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实施各级各类俱乐部建设标准、乒乓球器材行业管理标准以及竞赛类器材准入和认证标准、行业数据统计标准;制定乒乓球项目产业发展规划,乒乓球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设乒乓球项目数据库和协会网络服务平台,保护利用株洲市乒协名称、旗帜、会徽等知识产权;

  (十)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与乒乓球项目有关的竞赛、健身、培训、咨询等活动,规范行业内相关经营行为,积极开展和组织与乒乓球运动项目有关的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充分利用乒乓球项目的优势,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一)完成株洲市文旅广体局、株洲市体育总会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吸纳各县市区、乒乓球协会及其他单位、行业乒乓球协会或组织,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监护人担保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服从本协会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可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批准代表本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各级各类比赛;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乒乓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先权;

  (七)申请举办(或承办)本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八)申请获得乒乓球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

  (九)单位会员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乒乓球赛事、活动以及乒乓球俱乐部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乒乓球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培养和管理;

  (十)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宜;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辖区的会员提供服务、指导、监督;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会员代表组成的秘书处。

  第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主席、秘书处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会员、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秘书处须有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秘书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综合事业部是秘书处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 综合事业部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期筹备召开每年一度的会员年会。

(三)根据秘书处的授权,增补或罢免部分副主席,但最高不超过原副主席总数的1/3,增补、更换后的副主席任期应不长于该届其他副主席的任期;

  (四)向秘书处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所有本协会职务类型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秘书处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年会、秘书处和主席办公会;

  (二)对协会日常业务进行决策;

  (三)提名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四)指导、监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六)维护本协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协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七)发展本协会与其他兄弟协会、有关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行使本章程和秘书处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主席办公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主席根据需要决定其它出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主席办公会的职责:

  (一)督促、落实秘书处决议;

  (二)听取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协会日常各项工作的决策。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置若干分支机构,是协会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依据其职能,制定本专项领域内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接受体育总局党组的领导,以及上级党组织在党建、纪检工作方面的领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本协会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对本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协会秘书长以上人员兼任或专职担任,党组织负责人是参加主席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履行有关党建工作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上级组织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对协会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协会应当将资产管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兼职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主席办公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3月26日本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主席办公会、秘书处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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