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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简介

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02 日,是由全市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和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会员)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本协会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吸引海内外乒乓球爱好者,积极开展乒乓旅游。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公德,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人才的选拔,为全面提高全市乒乓球运动水平而奋斗。

               

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


2024年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

组织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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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2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简称“市乒协”),英文译名为:Zhang jia jie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JTTA)。

第二条 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市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和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及广大乒乓球爱好者(个人会员)自愿结合而成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张家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张家界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吸引海内外乒乓球爱好者,积极开展乒乓旅游。团结和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乒乓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各界人士,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公德,积极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广泛开展乒乓球运动,促进乒乓球运动人才的选拔,为全面提高全市乒乓球运动水平而奋斗。

本协会办公地址: 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电力乒乓球馆

邮政编码:427000

联系人:张军  18607448999 邓建  139074430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筹集资金开展各种活动,以保障乒乓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二)积极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宣传、指导、推动全市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开展;

(三)举办或承办各类乒乓球竞赛和训练活动,促进我市乒乓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及优秀后备人才的不断涌现;

(四)加强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和业务技能;

(五)加强与市内外、省内外对口组织以及全国、全省各地区对口组织的联络与交流,重点加强与湘、鄂、渝、黔边区对口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为发展边区乒乓球运动、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本市各县、区乒乓球组织、球俱乐部及有志于振兴乒乓球运动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热心乒乓球事业,有奉献精神,持合法身份的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按时缴纳会费(仅指单位会员);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本协会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登记注册或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仅指单位会员);

(五)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意见、建议、调研报告、论文资料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或通过微信、短信方式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未经本会允许,非会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办事清廉;(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系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生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副主席、秘书长人选名单,交理事会通过;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协议和重要文件;

(五)审批日常财务收支;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项组织、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审核日常财务收支;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设立下列专项办事组织:

(一)综合管理及竞赛组织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秘书处的综合管理和文秘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编制本协会年度比赛计划和活动方案;负责会员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财务管理及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务资产管理,建立财务制度,执行会计法规,编制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会计报表验证;负责会费收取工作;负责本协会证照的年检工作;负责落实比赛场地器材和比赛场地布置;负责各种活动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三)裁判和教练员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种赛事的裁判组织和比赛秩序的编排工作,建立裁判员和教练员库,组织裁判员和教练员学习、培训,开展技术等级鉴定及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少年儿童人才培养相关工作。

(四)对外联络及宣传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内外对口联络,组织赴外地比赛和交流;承担外省、市来张对口团体交流比赛的接待、准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本协会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广告资源的利用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临时决定设立其他办事机构并制定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法依规和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检查财务收支;监督和督办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受理并处理会员投诉和举报;负责仲裁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及经费收支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仅指单位会员);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费。团体会员费的收费标准为10000元/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协会经费的正常支出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会务、宣传、信息资料等费用;

(三)开展竞赛活动的费用;

(四)课题讲座、编印资料费用;

(五)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资金使用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单,注明申请人、使用人、事由、明细等;

(二)秘书长、会计审核;

(三)主席审批。下列支出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举办赛事和开展大型活动的财务支出;1万元以上单项费用支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购置;主席和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报批的其他支出。举办赛事和开展大型活动要有专项财务预算,经秘书处集体审核,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和社团组织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长监督。资产、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领导及工作人员为自愿兼职,其工资和福利等本协会不予承担。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张家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张家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张家界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张家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张家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张家界市乒乓球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张家界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