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简介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组织,简称"湘潭乒协"。湘潭市乒乓球协会是代表我市乒乓球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并且代表湘潭市参加相应的乒乓球活动。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全市乒乓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指导发展我市的乒乓球运动,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市、区乒乓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湖南省乒协和中国乒协的联系与合作。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是湘潭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湘潭市民政局注册,市文旅广体局为指导单位的运动协会。该协会接受湘潭市文旅广体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省乒协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促进湘潭市乒乓球运动的进步。其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乒协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市性的乒乓球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乒乓球的交流,增进与各市、区乒乓球协会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根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湘潭体育总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市代表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市队集训和参加省级以上的乒乓球比赛。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乒乓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协会下设三个专项委员会:
全民健身委员会
职能:负责训练、业务培训、学术交流、咨询服务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市代表队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裁判委员会
职能:制定规则、组织竞赛、业务培训、审定成绩、业务交流、咨询服务
1、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由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编写裁判员教材。
3、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国家级二级裁判员。
6、指导和监督裁判员选派工作。
7、向湖南省乒乓球协会推荐申报国家一级裁判员名单。
事业发展部
职能:新闻报道 书刊编辑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1、就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乒乓球新闻宣传。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简称“湘潭乒协”。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各乒乓球运动员和乒乓球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主要从事组织各类有关乒乓球比赛和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代表我市乒乓球项目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合法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体育法》,积极提倡和推广乒乓球运动,团结我市广大乒乓球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加强各系统、部门、机关、企事业、学校乒乓球爱好者的友好交往,增进同其它地市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湘潭市体育总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湘潭市乒乓球协会第四届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中路 198 号丝绸综合大楼 0201004 号(军阳商行)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一)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乒乓球运动,动员一切致力于乒乓球运动的力量,指导乒乓球运动的广泛开展,促进乒乓球运动的社会化进程;
(二)致力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国乒乓球协会会员制和中国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等级制。;
(三)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提高;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管理好湘潭市乒乓球运动;对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开展与乒乓球相关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遵纪守法,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有向协会提供场地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违反本会章程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1年召开1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日将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会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九)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会员的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起过理事总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至六项,对理事会负责。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代表协会重要文件上签字;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本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5日第2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