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长沙市乒协"。英文为"CHANGSHA CITI TABLE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CCTTA"。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代表我市乒乓球项目活动的社团组织,隶属于长沙市体育总会和长沙市民政局社团组织管理局。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乒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市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指导和推动我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宣传和推广乒乓球运动,积极开展健康有序的乒乓球活动,不断提高乒乓球技术水平,增强体质、丰富文化生活、弘扬奥运体育精神;加强与其他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各兄弟区县市、兄弟协会和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和交往;在条件成熟时开展跨省交流,增进与全国各地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是湖南省乒乓球协会和长沙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长沙市体育总会和长沙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设在长沙市,办公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68号贺龙体育中心内场。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的活动是根据国家、省市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促进长沙市乒乓球运动的繁荣发展。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的活动范围是:
在全市开展宣传和普及乒乓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乒乓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健康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根据国家、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省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市性乒乓球比赛,向有关部门申报全市性乒乓球活动及实施方案,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城际间的乒乓球运动的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和本级各区县市乓球协会的联谊。
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性的各类、各级乒乓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 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乒乓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负责协调、组织全市乒乓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下设五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群众体育工作委员会、裁判工作委员会、教练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目前共有团体会员单位30个,个人会员1006人。2021年4月27日,长沙市乒乓球协会举行了换届选举大会,产生了第五届长沙市乒乓球委员会。
组织架构
负责人名单
主席:向红
名誉主席:石长松
名誉副主席:文方、李建国
常务副主席:彭伟
副主席:周嘉民、丁麓宜、胡刚、陈俊安、屈建华、宋慧明、司徒浩、王艺文、宋鸿雁、吴聪、屈晓玲、周敏、许满意、刘觉民、万湘梅、张灵、贺晨波、涂勇、巫江善、梁丽婷、李仁建、彭树明、盛仲斌、侯曙晖、刘国平、庞振武
秘书长:蒋进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第五届委员会
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名单
秘书处
秘书长:蒋进
副秘书长:胡皓、刘璟慧、林琳、方桂钰、朱辉、魏维、黎碧涵、李佳伦、刘建龙、董继长、陈奇志、向真、廖铮
办公室
主任:蒋进(兼)
副主任:刘璟慧(兼)、陈波、周俊道、胡颖佳
教练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刚(兼)
副主任:方桂钰(兼)、朱辉(兼)、林琳(兼)、胡皓(兼)、魏维(兼)。
裁判工作委员会
主任:屈晓玲(兼)
副主任:肖琴、吴珊、胡嘉洋、高杨、蒋进(兼)、谢蓉。
群体工作委员会
主任:陈俊安(兼)
副主任:马潇、包涛、杨森宇、肖子悦、肖智聪、胡滨、曹婧
宣传工作委员会
主任:梁丽婷(兼)
副主任:黄庆、蔡矜宜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2021年4月17日长沙市乒乓球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乒乓球协会是由全市乒乓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乒乓球工作者、乒乓球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乒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市乒乓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大力宣传和推广乒乓球运动,积极开展健康有序的乒乓球活动,不断提高乒乓球技术水平,增强体质、丰富文化生活、弘扬体育精神;加强与其他协会的联系和合作,增进与各兄弟县市、兄弟协会和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和交流;在条件成熟时开展跨省交流,增进与全国各地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体育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体育协会行业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长沙市体育局制定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乒乓球运动的开展,推动乒乓球项目的普及和提高;
(二)宣传和推广乒乓球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参与乒乓球的热情,培养兴趣,在此基础上发现和推荐乒乓球优秀选手,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
(三)积极组织和参加全市、全省各类乒乓球比赛,锻炼身体、交流球技、增进友谊;
(四)接受政府、社区和行业的委托承办各类乒乓球赛事活动,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承办全国大赛;
(五)积极推动乒乓球进校园、进街道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乡镇的“六进工程”;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协会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协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协会骨干。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协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协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市各区、县乒乓球协会,行业协会、乒乓球俱乐部等,均可申请加入长沙市乒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监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7人,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理事。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住所的变更;(三)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监事;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负责人)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7日第 五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