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湖南省乒乓球协会”,简称“湖南乒协”,英文名称为“HunanTable Tennis Association (缩写HNT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从事乒乓球运动研究、训练、比赛、活动交流及装备生产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该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致力于公益为先、引领规范、服务社会的目标,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乒乓球活动,不断普及和推动我省乒乓球群众健身运动及乒乓球竞技运动水平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兵协的团体会员,接受湖南省体育总会、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驻所: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精神,制定我省乒乓的
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乒乓球运动在我省的普及开展。
(二) 积极发挥协会的社会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本会的会刊、网站、微信,微博,积极宣传、推广、普及乒乓球运动,为国家培养和推选优秀乒乓球人。
(四)组织举办或协助举办全省性乒乓球竟赛、训练、培训工作组织或协助举办乒乓球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训练科学化,加快我省乒乓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群众乒乓球运动的普及。
(五)动员广大乒乓球爱好者及社会各界支持我省乒乓球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省市区以及境外乒乓球运动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国内外乒乓球相关活动。
(六)负责或协助对全省乒乓球俱乐部、乒乓球场馆和乒乓球业余运动员的等级标准的制定和评定。
(七)负责协调、组织我省乒乓球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相关培训、管理工作。
(八) 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协办全国性的乒乓球赛事或交流活动。
(九)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对乒乓球项目的委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乒乓球运动,在乒乓球项目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定的影响力,有志于推动我省乒乓球运动发展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制度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对于为发展湖南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委员会或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发会员代表大会),会县大会(发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备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裁判工作委员会、教练工作委员会、少儿工作委员会、高校工作委员会、群体工作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等七个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党支部,由秘书长兼任书记,负责协会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名称、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的会旗、会徽、会歌和本会举办活动或比赛的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下同)、其他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全部权益均为本会独立拥有。另有特别安排的除外未经本会书面许可,任何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本会的名称、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